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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》(国质检财函〔2017〕140号)及其附件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20号文件规定,我院已于2017年4月1日全面停征生产许可证发展检验费。目前我院暂无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。
现根据 “质检办财函〔2017〕535号”文第二部分检查内容第二点要求,相关收费依据文件公示至2017年9月30日。
(1)《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国家计委、财政部 计物价[1993]2182号)
(2)《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国家计委、财政部 计价格[1995]99号)
(3)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国家计委、财政部[1996]1500号)
(4)《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(第一批)备案的函》(国质检科[2004]144号)
(5)《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(第二批)备案的函》(国质检科函[2004]584号)
(6)《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(第七批)备案的函》(国质检科函[2009]688号)